
對建筑企業而言,“營改增”不僅僅是由一個稅種轉換為另一個稅種,同時有可能帶來企業稅負與凈利潤的增減變化、商業模式的調整、組織架構的重設、供應商的重新選擇、稅務風險管控體系的優化、IT支持系統的調整等一系列影響。
為幫助建筑行業全面洞悉“營改增”對企業的影響,有效掌握與運用“營改增”的正確應對方法,我們對建筑行業“營改增”進行了專題研究,并提出了前瞻性的總體解決方案。希望此解決方案能幫助建筑行業順利實現“營改增”的平穩過渡,并有效控制企業稅務風險,降低稅負,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營改增”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變革,涉及面廣,影響力大。對國家經濟環境而言,“營改增”在產業結構調整與稅收減負等方面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對建筑業而言,“營改增”既是挑戰也是機遇。
建筑業作為一項傳統行業,在我國經濟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時具備傳統行業的特性及建筑業特有的管理難點,如管理層級復雜、粗放式及外延式的發展模式、資質共享與掛靠、人力資源不穩定、混業經營等。
這些行業特性與管理難點,在營改增后,將有可能帶來業務、資金、發票流轉方向“三流不一致”的稅務風險,也有可能帶來增值稅管理成本上升、進項稅額欠缺或不能順利抵扣的問題,這些風險及問題將導致企業稅務風險上升、企業利潤下降,并倒逼建筑行業向管理精細化、規范化轉變。經研究與梳理,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10個方面,圖示如下:
針對上述10大影響,基于對“營改增”政策的理解、對建筑行業財務與業務特性的深入了解,在遵循“六位一體”咨詢方法論的基礎上,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總體解決方案,簡述如下:
現行建筑集團普遍擁有眾多子、分公司及項目部,組織架構復雜,管理鏈條長。多層級的管理模式加大了稅務管理成本及潛在稅務風險。如:
(1)現行增值稅政策下,企業內部非法人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可能會被認定具有獨立納稅義務。而分公司通常不具有獨立的建筑資質也不作為合同的簽約主體承攬項目,營改增后勢必增加管理成本。
(2)當前建筑企業下屬公司一般既有建筑勞務又有自產貨物,增值稅下屬于混業經營,倘若核算不清,會有從高適用稅率的風險。
(3)若上級公司為集中采購模式,購買大型機械設備或信息管理系統取得了大量進項,而子、分公司作為開票方與納稅主體將出現大量銷項,因此有可能出現進銷項不匹配的現象。
應對建議:建筑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梳理分公司的資質及獨立納稅人資格,對分公司與子公司重新定位,盡量撤銷規模較小的分支機構及空殼公司,壓縮管理層級,并考慮將部分子、分公司轉變為事業部,促進組織機構扁平化。
2、業務模式
1)資質共享(或資質借用)與聯營(或掛靠)等業務模式在當下已成為建筑企業的常見業務模式。但在實務中,該業務模式的操作方式,不僅違背了建筑法,也違背了合同法,在營改增后還將存在極大的稅法合規性風險。
風險主要表現在:
(1)合同簽約方與勞務提供方不一致,導致業務流、發票流、資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同時甲方也會面臨著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風險,進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變革業務模式。
(2)銷項主要體現在合同簽約方(總包),進項主要體現在實際施工方,從而導致進銷項不匹配,合同簽約方稅負增大、利潤下降。
應對建議:一是對集團旗下子公司和非法人獨立核算分公司的資質進行梳理,將不具有任何資質的非法人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稅務登記證注銷,轉變為事業部,并注銷部分無發展潛力的子公司。二是改變現有業務模式,加強資質管理,限制資質共享。建議采取總分包模式、聯合體模式、集中管理等模式,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
2)對于特殊的業務項目,如BT、BOT、PPP、EPC等項目,在營改增后,也將重新審視與調整該業務模式。以EPC(設計、采購、施工)項目為例,原營業稅下未分開核算,均適用同一稅率。營改增后,EPC項目屬于混業經營,兼有不同稅率,其中:設計服務適用6%稅率;設備采購適用17%稅率;建筑施工勞務適用11%稅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營改增后,企業有可能存在從高交稅的風險。
應對建議:對于EPC等特殊業務模式,建議按不同稅率分開簽訂合同(或簽訂框架協議及分項合同),同時分開核算。但需注意分開定價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同時應結合不同業主類型采用不同的定價策略。
3、成本費用
營改增后,流轉稅的稅負不再是一個恒定的相對比率,而是一個變動成本,其高低既取決于銷項,同時更多的取決于進項,也即取決于企業所取得的成本費用相關的進項稅額的高低。那么,如何更多、更快、更準確地獲得進項稅額將成為集團整體稅負管控的關鍵點。如材料采購管理,需格外關注供應商的納稅人身份及所能提供的發票類型,如集團內部的設備調撥,是否會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當前業務模式下的甲控材是否會在“營改增”后轉變為甲供材?
應對建議:
(1)完善供應商與分包商信息檔案,建立電子信息管理系統;
(2)減少跨法人或分支機構間的設備及內部調撥;
(3)轉變采購模式,推行集中采購;
(4)建立營改增后的供應商選擇標準與比價體系;
(5)梳理可抵扣項目及適用稅率、制作可抵扣明細手冊等。
4、制度流程
“營改增”后,現有公司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采購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招投標辦法等已不再適用現行稅制體系下的管理要求。如:合同管理辦法中涉及到合同模版的修訂,需價稅分離、需增加對納稅義務時點的關注,需要求發票開具的信息、付款的要求等。
此外,現行招投標項目預算及結算管理相關制度也將不再適用增值稅后的要求,根據建標造[2014]51號《關于征求<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規則調整實施方案>等三個文件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規則、建設工程定額體系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規范體系都發生了相應變化,有待新的政策落實后,相應調整企業內部定額及招投標概預算的編制工作。
應對建議:
(1)修改原有管理制度及各類合同范本;
(2)設計補充新的增值稅管理制度,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會計核算辦法、增值稅管理機構設置與崗位職責;
(3)利用信息化手段,固化增值稅的風險管控與日常管理。
5、財務指標
“營改增”后,對財務指標的最大影響應體現為營業收入的大幅下降,營業稅為價內稅,增值稅為價外稅,增值稅體系下的營業收入不含稅金,導致收入總額占比下降。另外,“營改增”后甲控材的業務模式可能會發生變化,甲方更希望獲取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故“甲控材”可能會變更為“甲供材”,總包合同中材料款會單獨核算,以后不再在總包總價款中體現,從而導致收入額總體下降。其次,“營改增”后對利潤總額的影響也較為顯著,增值稅下,進項稅額的抵扣比例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現金流及償債能力,直接或間接都會影響到利潤總額的變化。
應對建議:視不同甲方的利益考量,與甲方進行商務談判,約定甲供材價款、結算及開票事宜。轉變經營理念及經營模式,重視投入與產出比,努力依靠科技進步實施業務轉型與升級。
6、資金使用
“營改增”以后,建筑企業必須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13]106號中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但是建設單位驗工計價工程款的支付往往滯后,有些項目應收款的拖欠時間還比較長。同時,項目完工結算后,還需要預留5%-10%的質量保證金,實務中,大量的工程施工單位并未如期取得該質量保證金。
營改增后,由于企業在驗工計價確認收入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因此無論工程款項是否收到,均需先確認銷項稅額,并及時繳納。上述現象必將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凈流出增加,加大企業現金流壓力。
另外,由于企業資金緊張,不能及時支付分包商和供應商合同價款,就不能及時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專用發票,造成當期應納稅額增加,更加劇了企業的資金壓力。企業為了資金鏈不斷裂,必須增加銀行貸款額度,會使財務狀況更加惡化。
應對建議:企業在收到銷售款項或業主同意付款時再申請完工簽證,此舉將有可能避免企業預交稅,或縮短預交稅與收到稅之間的時間周期,但需注意合同中付款條款的簽署。此外,“營改增”實施后,建筑企業必須設立相對獨立的稅收核算及管理部門,增加稅務核算人員,并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系統且詳實的梳理、認識,積極組織全員增值稅培訓,加強思想意識,完善準備工作。全員配合實現進項稅的最大程度抵扣,避免進銷項不匹配條件下稅款的資金占用,從而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7、會計核算
增值稅核算較為復雜,如會計科目較營業稅有較大區別,需財務人員認真掌握增值稅的基礎知識、核算原理及1-3級共16個會計科目,會計核算流程圖如下:
應對建議:制定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辦法,加強財務人員的基礎知識培訓,開展財務人員增值稅基礎知識競賽,舉辦全員過關考試。
8、信息系統
當前企業的涉稅系統均是營業稅下的價內稅體系,營改增后,現有系統勢必需要改善以符合增值稅價外稅的管理特征。同時,相對營業稅而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嚴格很多。比如:在稅務稽查實踐中,稅務人員對增值稅發票的開票日期,發票印章以及發票的認證時間、抵扣期限等均要進行嚴格的審核,以確保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
應對建議:為適應營改增后的法規要求,控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最大限度的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減少開票及審批等具體管理環節的紕漏,提升涉稅內控管理的水平。我們建議對增值稅進行信息化管理。如:發票申請系統、發票報銷系統、發票統計系統、增值稅申報管理系統、供應商/業主/分包商的信息化檔案、在線合同模版等。
9、稅務管理
“營改增”以后,稅務管理成本將大幅提高,如需增設發票管理崗位,購買稅控裝置等。增值稅的按期申報、專用發票的領購、開具、認證等工作繁瑣復雜,需配備專人管理。“營改增”后,會計科目明顯增加,核算方式也變得更為復雜,對會計核算及賬務處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亟需企業完善增值稅發票管理體系、核算體系及考核機制的建設。同時,建筑企業應建立起一套完整、統一的納稅申報流程,在納稅申報時嚴格按照申報流程申報。
應對建議:
(1)根據實際管理需要成立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稅務人員;
(2)組織全員開展營改增相關專題培訓;
(3)建立或完善增值稅相關的財稅體系,包括全面預算體系與考核體系;
(4)建立或修改稅務管理相關IT系統,包括發票管理、報銷管理、申報納稅管理、會計核算等。
10、過程期管理
在政策出臺后至正式實施日前,可視同為營改增“過渡期”,過渡期內,建筑施工企業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1)計劃采購的大型機械設備,是否如期采購?
(2)現有庫存的存貨該如何處理?
(3)“營改增”之前簽訂合同但尚未完工的